35 已任建築師者,遇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B)犯強盜案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C)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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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615), C(111), D(87), E(0) #25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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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4 【不得充任建築師】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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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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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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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自己看的 不得充任建築師(撤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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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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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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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消滅後可以在請領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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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16055
未解鎖
建築師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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