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A)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B)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C)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D)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統計: A(616), B(2671), C(1236), D(1017), E(0) #3101876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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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10234_%E7%B7%A9%E8%B5%B7%E8%A8%B4%E8%99%95%E5%88%86%E4%B9%8B%E6%95%88%E5%8A%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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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緩起訴內容
基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檢察官會根據情況,而請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完成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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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道歉或是立悔過書以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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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賠償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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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一定金額給公庫、公益團體或是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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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40-240小時不等的勞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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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精神治療、勒戒或是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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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傷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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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必須不再犯一樣的事
緩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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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會遇到緩起訴,檢察官會經過多方考量,如犯罪動機、目的與損害狀況後,考量是否暫不追訴,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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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第1項」裡有明確指出,重罪者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不適用於緩起訴的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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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從 「確定緩起訴當天」 計算,並可能需要 1年以下,3年以下的時間,而期間內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或是犯了更嚴重的罪,都有可能會面臨撤銷緩起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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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滿後且沒有被撤銷,緩起訴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如果沒有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不可以針對同一件犯罪事實再次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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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情形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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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檢察官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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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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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緩起訴處分中所規定應遵守或履行的條件(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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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違反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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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 過失犯罪不屬故意犯,且刑罰是在期滿後宣告,不符合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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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符合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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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 符合撤銷條件。
不起訴=不告
緩起訴=暫時不告、觀察看看
緩刑=已經判刑、暫時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