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土地增值稅之收入,不得供下列何種用途使用?
(A)土地登記儲金
(B)興建國民住宅
(C)促進農業發展
(D)農村建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 B(16), C(7), D(20), E(0) #3385130
統計: A(86), B(16), C(7), D(20), E(0) #3385130
詳解 (共 3 筆)
#690355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1 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6
0
#7498993
補充(A) 土地登記儲金:
土地登記儲金是指地政機關從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中,依法提存百分之十所建立的專款專戶,專門用來支付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損害時的賠償金。
來源與用途
經費來源:依據《土地法》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的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
主要用途:專門備作《土地法》第68條規定的國家賠償支出,也就是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時的賠償。
專戶管理:登記儲金採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方式辦理。
ㅤㅤ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