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幾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 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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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8), B(179), C(2296), D(45), E(0) #1869721

詳解 (共 4 筆)

#459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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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103
消        防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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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98
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5:申請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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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407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證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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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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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 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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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 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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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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