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6歲的甲與15歲的乙相戀,雙方皆取得父母同意並準備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請問其婚姻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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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7), C(3), D(7), E(0) #3804223
統計: A(21), B(47), C(3), D(7), E(0) #3804223
詳解 (共 1 筆)
#7487819
這題會選 (B) 無效,關鍵在於**民國 112 年(2023年)1月1日起修訂生效的新版《民法》**規定,這也是考官最愛設的陷阱!
你直覺想選「得撤銷」,是因為以前舊法時代,未成年結婚如果未達法定年齡或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效果確實是「得撤銷」。但民法修法後,邏輯已經完全改變:
1. 關鍵法條修訂(最低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
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舊法是男18、女16,現已修法統一改為 18 歲)
民法第 981 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已於修法時刪除。因為成年改為 18 歲,而 18 歲才能結婚,等於「能結婚的人都已經成年了」,自然不再有未成年人結婚需要父母同意的問題。
2. 為什麼本題是「無效」而非「得撤銷」?
題目中甲(16歲)與乙(15歲)均未滿 18 歲,完全不符合第 980 條的結婚年齡門檻。
依據 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結婚違反第 980 條規定(未達最低結婚年齡)者,無效。
即使父母雙方都同意,由於法律根本不允許未滿 18 歲者結婚,這個同意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效力,婚姻登記依然直接歸於無效。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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