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秘密之事項,禁止公開
(B)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減損其價值之虞者,禁止公開
(C)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皆禁止公開
(D)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皆禁止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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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7), B(1865), C(368), D(180), E(0) #346115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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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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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①法律、②法規命令或③國家機密應秘密之事項,禁止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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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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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346
政府資訊公開法§18 Ⅰ : 政府資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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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064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1.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2.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但書=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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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582
(C)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禁止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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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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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588
(D)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禁止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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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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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778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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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3814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法律、法規命令 或行政規則 應秘密之事項,禁止公開

(B)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有減損其價值之虞者,禁止公開

(C)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 皆 禁止公開 >>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D)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將妨害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皆 禁止公開 >>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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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 1.政府資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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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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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4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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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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