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B)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C)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D)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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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1), B(105), C(811), D(577), E(0) #3369734
統計: A(2111), B(105), C(811), D(577), E(0) #3369734
詳解 (共 10 筆)
#628620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 11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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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6-1 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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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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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6-2 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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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民法第 1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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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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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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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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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73
題目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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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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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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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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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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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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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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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6-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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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失去該義務,此扶養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拋棄,
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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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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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扶養之方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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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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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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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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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方法=>親屬會議
扶養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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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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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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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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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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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ㅤㅤ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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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可以免去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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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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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但是照顧人為父母等尊親屬或是配偶時
不可以免去照顧義務,可以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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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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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7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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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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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0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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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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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58
親屬會議雖然能決定「方法」,但若涉及「金錢給付」且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透過法院介入,確保結果具備公信力與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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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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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935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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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條(負扶養義務) :
晚輩年輕,較有工作能力,所以要養長輩。
家長作為一家的管理者,責任大於同輩的兄弟姊妹或普通家屬,因此要求有管理能力的家長先負起扶養責任。
1116 條(受扶養權利) :
長輩年紀較長,較無工作能力,所以先受照顧。
「家屬」通常處於被照顧、較無支配能力的弱勢地位;而「家長」是一家之主、相對較有能力,因此在接受救濟時,家屬的優先權高於家長。
1116-1: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與受扶養權利都是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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