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B)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C)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D)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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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1), B(105), C(811), D(577), E(0) #3369734

詳解 (共 10 筆)

#628620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 1116-1 條

民法第 1116-1 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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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

民法第 1116-2 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ㅤㅤ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民法第 1120 條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 條

民法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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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73
題目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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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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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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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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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ㅤㅤ
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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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ㅤㅤ
民法第1116-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ㅤㅤ
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失去該義務,此扶養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拋棄,
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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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資料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ㅤㅤ
民法 第 1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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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ㅤㅤ
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扶養方法=>親屬會議
扶養費=>法院
ㅤㅤ
ㅤㅤ
資料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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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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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ㅤㅤ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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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可以免去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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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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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但是照顧人為父母等尊親屬或是配偶時
不可以免去照顧義務,可以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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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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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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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ㅤㅤ
民法§1120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民法§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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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58

親屬會議雖然能決定「方法」,但若涉及「金錢給付」且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透過法院介入,確保結果具備公信力與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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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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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935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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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條(負扶養義務) :
晚輩年輕,較有工作能力,所以要養長輩。
家長作為一家的管理者,責任大於同輩的兄弟姊妹或普通家屬,因此要求有管理能力的家長先負起扶養責任。

1116 條(受扶養權利) :
長輩年紀較長,較無工作能力,所以先受照顧。
「家屬」通常處於被照顧、較無支配能力的弱勢地位;而「家長」是一家之主、相對較有能力,因此在接受救濟時,家屬的優先權高於家長。

1116-1: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與受扶養權利都是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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