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有無限制?
(A)信託業法中就此無任何限制之規定
(B)其營運範圍以信託業法所定者為限
(C)信託業法中就其營運範圍雖未為具體之限制規定,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限制其投資標的
(D)其營運範圍以投資不動產及上市、上櫃股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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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78), C(116), D(79), E(0) #3862432

詳解 (共 1 筆)

#7470327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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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兩條可知銀行兼營之信託業務為信託業並適用本法之規定,再看題目所問其營運範圍,我們可由信託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知其範圍
第32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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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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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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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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