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内得向何人請求回 復其物?
(A) 1年内向乙請求
(B) 2年內向乙請求
(C) 1年内向丙請求
(D) 2年内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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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349), C(402), D(1367), E(0) #634143
統計: A(203), B(349), C(402), D(1367), E(0) #634143
詳解 (共 5 筆)
#5411045
民法第949條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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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896
當鋪買得贓物綠水鬼,你要還我錢才還你,不能讓我白買,因為我是善良的第三人。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62
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之要件如下(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1.須為無權處分:當事人之間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之合意,所有權移轉契約成立,而讓與人無處分權。
2.標的物交付完成:受讓人須取得標的物之直接占有,若未占有標的物,就算是善意亦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
3.須受讓人為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人因讓與人占有標的物,而信賴讓與人有標的物之處分權。
為合理分配交易成本,受讓人在交易上仍負有一定注意義務,須非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始為善意。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占有改定)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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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882
1. 識別善意受讓的例外(遺失物)
根據《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 確認請求對象與期間
- 現占有人(請求對象):乙拾得名錶後將其送給不知情的丙,此時丙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甲欲「回復其物」(請求歸還手錶原物),必須向目前實際占有該物的丙提出請求。
- 回復期間:自遺失(喪失占有)之時起算 2 年內。
選項分析
- ❌ (A)、(B):甲是要請求「回復其物」(拿回手錶),但乙已經將手錶送給丙,乙目前並非該物的現占有人,故無法向乙請求返還原物(甲僅能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對乙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回復其物)。
- ❌ (C):回復期間法定為 2 年,而非 1 年。
- (D):正確。甲可以在遺失起 2 年內,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丙請求返還名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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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11
1. 法條依據(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權人自由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 向誰請求?(請求對象)
* 甲要拿回「名錶實物」,必須找目前實際拿著手錶的人(即現占有人「丙」)。
* 乙只是拾得人並已經轉手,手錶現在不在乙身上,所以甲無法向乙請求「回復其物」(若要向乙請求,那是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的問題,而非「回復物」)。
* 法律特別保護原所有權人對遺失物的權利,給予 2年 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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