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在一般超市販售下列何種物品,不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
(A)有包裝封膜之內含人獸性交圖片之雜誌
(B)有包裝封膜之內含兒童性侵害圖片之雜誌
(C)有包裝封膜之內含女性上空裸照之雜誌
(D)有包裝封膜之內含暴力性虐待圖片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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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54), C(4420), D(149), E(0) #3151593
統計: A(341), B(154), C(4420), D(149), E(0) #3151593
詳解 (共 6 筆)
#7345690
刑法§235: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1.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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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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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憲法法庭識字可知,§235所規範之客體僅限足以使人不適及不能忍受之物。女性上空裸照之情節顯然遠比性暴力、人獸交和兒童侵害輕微,因此不會被視為猥褻物品。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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