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為取得乙對己不利之供述證據,乃約乙至某公園相見談判,期間乙坦承侵占甲新臺幣 300 萬元,日後一
定會還等語,甲偷偷錄音存證。甲之刑責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
(C)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供給場所便利竊錄罪
(D)成立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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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4), B(669), C(140), D(22), E(0) #2995174
統計: A(4674), B(669), C(140), D(22), E(0) #2995174
詳解 (共 6 筆)
#6113058
爭點: 非公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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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隱私合理期待,要主觀=>有隱私期待(認為有隱密性&不受干擾)+ 客觀依據社會普誠認為合理; 另外,不能僅以地點作為判斷標準(像是車內不屬於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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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459
根據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例如最高法院 92 年線上字第 453 號判決意旨),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處罰的是「無故」竊錄的行為。
- 具有正當理由:甲是為了取得乙侵害自己權利(侵占 300 萬元)的證據,並非「無故」錄音。
- 對話的參與者:甲是該段對話的當事人(與乙當面談判),而非毫無關係的第三人偷聽。當事人一方為了保全證據而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在實務上被認定具有正當理由,因此不具有妨害秘密的故意,不成立犯罪。
- ❌ (b) 錯誤:如上所述,甲是與乙談判的對話當事人,且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被侵占財產的訴訟證據,具有正當理由,不屬於「無故」竊錄,因此不成立本罪。
- ❌ (c) 錯誤:刑法第 315 條之 2 處罰的是「提供場所或設備」供他人竊錄的行為(例如在旅館裝設針孔攝影機供人偷拍)。本題中甲是在公共公園與乙談判並自己錄音,完全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 ❌ (d) 錯誤:刑法第 315 條為妨害書信秘密罪,處罰的是「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甲的行為是口頭對話錄音,與書信、郵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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