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女性必須年滿20歲,才有結婚能力
(B)必須年滿16歲,才有遺囑能力
(C)男性必須年滿18歲,才有訂婚約之能力
(D) 8歲以下之兒童,均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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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37), C(65), D(30), E(0) #1867454
統計: A(9), B(537), C(65), D(30), E(0) #1867454
詳解 (共 3 筆)
#2991167
民法第1186條2項但書: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
反面解釋:滿16歲,得為遺囑。
配合1186條2項前段: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因此,只要滿16歲,有完全的遺囑能力。
(A)女性滿15歲有訂婚能力,滿16歲有結婚能力。
(C)男性滿17歲有訂婚能力,滿18歲有結婚能力。
(D)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7-20歲有限制行為能力。滿20歲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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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787
(A) 女性必須年滿20歲,才有結婚能力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B) 必須年滿16歲,才有遺囑能力
第 1186 條
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C) 男性必須年滿18歲,才有訂婚約之能力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D) 8歲以下之兒童,均無行為能力
第 13 條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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