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以「遺囑信託」或「遺囑」,載明林大年死亡後約定哪些剩餘財產贈與同居女友,在法 律規定差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遺囑信託」攸關約定哪些剩餘財產歸屬同居女友仍有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規定
(B)「遺囑信託」與「遺囑」二者皆為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故信 託契約約定哪些剩餘財產歸屬同居女友,仍屬委託人之遺囑
(C)「遺囑信託」契約與「死因贈與」相似,死因贈與物於贈與人死亡時,不屬於遺產者, 贈與契約不因此無效,受贈人仍得請求履行。不同於「遺囑」遺贈之贈與物於繼承開始 時不屬於遺產者,該部分之遺贈無效
(D)「遺囑信託」係為契約雙方行為,立約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訂立契約。而「遺囑」係為單獨行為且為遺囑人最終意思,須出自其本人之意思, 不得由他人代理之。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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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 C(19), D(30), E(151) #3164688

詳解 (共 2 筆)

#7471161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E) 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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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與錯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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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在「第1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官方考試中已被公告為一律給分(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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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法律邏輯與選項敘述來看,除了 (A) 為正確法律見解(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時,實務上確實會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權規定)之外,其餘多個選項皆存在法理瑕疵,因而導致題目設計不夠嚴謹: 
  • 選項 (B) 錯誤:「遺囑信託」是委託人以遺囑方式所設立的信託,屬於單獨行為(信託法第2條),並非雙方生前簽署的贈與契約;而選項稱二者皆為「贈與人生前所為」,混淆了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贈與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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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項 (C) 錯誤:「遺囑信託」與「死因贈與」在性質上截然不同。遺囑信託是依遺囑進行的單獨行為,死因贈與則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約。將其比擬為相似,且文字敘述邏輯不夠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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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項 (D) 錯誤:「遺囑信託」如前所述是以遺囑設立,本質上是單獨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理。且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6歲)在不違反特定條件下即可自行立遺囑,選項直接概括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且稱遺囑信託為契約,皆與法條定義有出入。
由於多個選項內容皆有法律概念上的瑕疵或描述錯誤,為了維持閱卷公平性,主辦單位最終決議此題 (E) 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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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448
請問這題各選項有人知道哪邊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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