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顧問建議王董事長可透過「家族信託」方式進行股權規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成立後,王董事長仍可保留受益人與受託人雙重身分

(B)信託財產必須完全由公司董事會同意後方可移轉

(C)受益人可依約定分配信託利益,避免未來繼承爭議

(D)信託成立時,不視為贈與,僅於受益人實際取得利益時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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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41), D(7), E(0) #3709801

詳解 (共 1 筆)

#7423624
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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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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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依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兼為同一信託之受益人。王董事長已將股份交付信託且指定 2 子 1 女為受益人,他已不具備受益人身分,且王董為委託人,受託人為簽約銀行,兩者為不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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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信託財產的移轉與生效是依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簽訂的信託契約,辦理過戶等相關程序後即完成,無須經過該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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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透過信託契約的明確約定與規範,財富分配與孳息發放都有明確依據,能有效避免未來繼承人間爭奪遺產的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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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在本案之「他益信託」中,利益實際脫離委託人(移轉給子女)的當下,即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必須在信託契約訂定時(成立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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