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列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實驗教育審議會質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B) 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有婚職。
(C) 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
(D)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不得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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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 C(49), D(3), E(0) #3890020
統計: A(24), B(1), C(49), D(3), E(0) #3890020
詳解 (共 1 筆)
#7382051
依據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實驗教育審議會的正確敘述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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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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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錯誤: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實驗教育審議會應置委員 9人至25人,而非5人至11人。
- (B) 錯誤:依條例規定,委員組成中包含「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等民間代表,並不侷限於有給職人員。
- (C) 正確: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如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等)聘(派)兼之。
- (D) 錯誤:審議會進行實驗教育計畫審議時,若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依相關法規,實驗教育計畫同樣會交由審議會處理,並未排除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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