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會被記過?
(A)在外補習、違法兼職,
(B)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
(C)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
(D)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統計: A(675), B(17), C(196), D(145), E(0) #1501830
詳解 (共 4 筆)
(B)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申誡
(C)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申誡
(D)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申誡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六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茲分述懲處部分規定如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A)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B)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C)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D)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n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