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約定,民法未明定須依書面,始生效力?
(A)夫妻冠姓之約定
(B)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C)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職務
(D)夫妻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 B(13), C(13), D(296), E(0) #3010620
統計: A(55), B(13), C(13), D(296), E(0) #3010620
詳解 (共 4 筆)
#7506336
(A) 夫妻冠姓之約定
第 1000 條 夫妻之冠姓
1-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B) 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第 1080 條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3-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4-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5-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6-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7-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8-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C)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職務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D) 夫妻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第 1018-1 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