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之執行,下列何者正確?
(A)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
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B)非計畫性勤務應由
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

(C) )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應移送法辦,製單舉發,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行駛或使用其車輛,同車乘客當場放行
(D)駕駛人拒測
時,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經依「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
逮捕後再次命令其作吐氣檢測,若駕駛人配合完成吐氣檢測,且其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數值未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則應於完成對其違反交通法規行為之舉發後,當場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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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1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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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依「取締酒後駕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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