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拳太重,居然將丙打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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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35), C(575), D(556), E(0) #2301638
統計: A(72), B(135), C(575), D(556), E(0) #2301638
詳解 (共 6 筆)
#4839114
本題看不出甲得以預見啊,為什麼仍須為加重結果負責?
而且從題意「居然」將其打死,看起來反而比較像是不能預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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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972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
查教唆犯以實施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以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
罪越出教唆範圍之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責任,本
院三十年上字第五九七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錢○德教唆李○豐竊盜,
對於李○豐夥同簡○清、黃○祥攜帶兇器行竊是否預知?原判決事實欄未
明白認定,理由欄亦未詳述其所憑證據,徒以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對被教唆者越出教唆範圍以外之加重條件行為,亦應負教唆
責任,遽行判決,法律見解尚嫌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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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613
同意妳 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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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68
題目應該是錯的
甲不應論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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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僅應論教唆傷害罪。
ㅤㅤ
參以下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413號刑事判決
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之規定,教唆犯僅就其教唆所及之範圍負其刑事責任,如被教唆者實施犯罪時,逾越教唆犯之教唆範圍,該逾越之犯罪行為,因非教唆犯之教唆行為所引發,教唆犯就此逾越部分,自不負教唆之刑責。
然被教唆者之行為,如為教唆人所認識或預見,教唆人即應對被教唆者之行為負教唆之刑責。又被教唆者之犯罪與教唆者所教唆之行為抽象一致,僅具體之方法或手段不同者,教唆者仍應負其教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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