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羈押必要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第101條一般性羈押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B)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 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C)無羈押之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被告涉犯重罪羈押,無須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及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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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34), C(243), D(4037), E(0) #3092292
統計: A(111), B(134), C(243), D(4037), E(0) #3092292
詳解 (共 8 筆)
#5889211
C答案也不太精確,老師總是強調要先有「羈押的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才能考慮具保或其他,所以看到c我就選下去了,但D肯定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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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387
羈押主要就是為了~~~保全追訴、審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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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640
送分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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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022
D)為本題答案。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無論是一般性羈押(第101條)或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其核心目的都是為了「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羈押作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其適用必須嚴格遵守比例原則,並以「無羈押之必要」作為審查要件。
立基於上述目的,**法院在審理涉及重罪(如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案件時,並非僅因被告觸犯重罪就裁定羈押,而是必須在符合以下條件下,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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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重大: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被告很可能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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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羈押原因:客觀事實顯示,被告可能會有逃亡或串證等行為。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要求,即便是重罪,也必須考量其他羈押原因(例如有無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不能單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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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羈押必要,且無替代手段:法院必須考量是否無法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來確保程序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即為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
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時,有權依個案自由裁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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