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
(A)申請人應為農民,已成年者
(B)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 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C)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D)申請人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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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12), C(50), D(278), E(0) #3349508
統計: A(73), B(112), C(50), D(278), E(0) #3349508
詳解 (共 5 筆)
#749567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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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已成年。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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