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作成行政處分,其他機關應參與而未參與,但事後其他機關已參與者,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溯及失效
(C)經補正後有效
(D)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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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70), C(8752), D(219), E(0) #184526

詳解 (共 5 筆)

#589016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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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767

口訣:
"心理陳偉殷 "
"申理陳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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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370

1. 程序、實質上有「重大明顯」瑕疵: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2. 「實質」違法,但未達重大明顯程度:得撤銷(撤銷後始溯及失效)
3. 「程序」違法,但未達重大明顯程度:得補正
4.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更正(不影響效力,仍為有效處分)

以上來自子雲老師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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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45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
(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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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317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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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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