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為修憲之界限。其所稱「形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D)總統與行政雙首長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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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258), C(292), D(13770), E(2) #427131

詳解 (共 5 筆)

#709610
1.民主共和國原則 
2.國民主權原則 
3.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4.保障人民權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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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604

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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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106

國民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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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00

大法官主要在想兩件事:

1. 修憲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雖然國民大會有修憲權,
但 修憲權不是無限大。

因為憲法本身有它的核心價值,
不能藉修憲名義,把憲法最基本的東西破壞掉。

例如:
• 民主原則
• 國民主權
權力分立
• 基本權保障

這些都不是可以亂動的。



2. 修憲程序也要合法正當

修憲不是只要人多就好,
還要符合:
• 正當程序
• 公開透明
• 真正代表民意

如果修憲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
大法官還是可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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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361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明確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修憲界限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原則僅包括以下四項:
  1. 民主共和國原則
  2. 國民主權原則
  3.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4.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總統與行政雙首長制」屬於具體的政府體制設計,並非不可變動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核心內涵),因此修憲機關仍可在不違反上述四大原則的前提下對政府體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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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屬於釋字第 499 號明確列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不可透過修憲變更。
  • (b) 國民主權原則:屬於釋字第 499 號明確列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不可透過修憲變更。
  • (c)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屬於釋字第 499 號明確列舉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不可透過修憲變更。
  • (d) 總統與行政雙首長制原則正確選項。它並非釋字第 499 號所定義的修憲絕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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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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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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