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若張先生投保壽險保單時,張太太(簡稱甲)為要保人,張先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 但投保後一年,兩人辦理離婚。離婚後三個月,張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關於此保險契約之 效力及保險金之給付,依目前司法實務與保險法理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其前夫已喪失法律上之保險利益,依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契約於婚姻關係終 止後即告失效,保險公司依法無須負給付責任
(B)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僅需於訂約時存在即可,故契約仍為有效,保險金應給付予原指定之 受益人甲
(C)保險契約雖然仍為有效,但因受益人身分已非配偶,其受領權應隨保險利益消滅,保險金 應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其全體繼承人平分
(D)此屬保險契約重大變更,要保人應於離婚後辦理要保人變更作業,若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 意,保險人得依誠信原則與危險增加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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