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刑法第 134 條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何種情形,甲應依此規定加重其刑?
(A)甲與乙都服務於某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甲聚餐酒後與乙因口角起爭執,毆傷乙
(B)甲為員警,侵占其於執行職務時所扣押之物
(C)甲為檢察官,將自己承辦案件中屬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洩漏給記者
(D)甲為派出所警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乙之行動電話號碼,而撥打電話恐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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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422), C(195), D(1761), E(0) #3311397

詳解 (共 9 筆)

#6267659

說明:

刑法第 134 條 是關於公務員身分加重處罰的規定,其構成要件為:

  1.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2.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3. 故意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4. 該罪非因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本題需要判斷哪個選項符合上述要件,且不屬於「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的例外情況。

選項分析:

(A) 甲與乙都服務於某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甲聚餐酒後與乙因口角起爭執,毆傷乙:

  • 分析: 甲毆打乙的行為屬於普通傷害罪,雖然甲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毆傷行為與其職務無關,並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之,且與職務無關,不符合刑法第 134 條的要件。

  • 結論: 不應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B) 甲為員警,侵占其於執行職務時所扣押之物:

  • 分析: 甲侵占職務上所扣押之物,此行為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務侵占罪,由於該罪已因其公務員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刑責,依據刑法第 134 條但書不適用加重規定

  • 結論: 不應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C) 甲為檢察官,將自己承辦案件中屬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洩漏給記者:

  • 分析: 甲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之事項,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由於該罪已因其公務員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刑責,依據刑法第 134 條但書不適用加重規定

  • 結論: 不應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D) 甲為派出所警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乙之行動電話號碼,而撥打電話恐嚇乙:

  • 分析: 甲利用職務上機會得知乙的電話號碼,進而恐嚇乙,此行為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且恐嚇罪並非因公務員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刑責的犯罪,符合刑法第 134 條的要件。

  • 結論: 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三段論法 (針對選項 D):

  • 大前提: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小前提: 本案中,甲為警察,利用職務機會得知乙的電話號碼,並故意撥打電話恐嚇乙,而恐嚇罪並非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的犯罪。

  • 結論: 因此,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134 條的加重處罰要件,應加重其刑。

總結:

選項 (D) 中,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的要件,且不屬於但書的例外情況,因此應加重其刑。其他選項則不符合加重要件或屬於但書例外情形。

因此,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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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07232

(B)

可套入§336公務侵占、138隱匿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
為§134但書「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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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985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公務人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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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941
刑法第 134 條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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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58
這個題目要先確認哪些行為跟公務員有關,(A)是個人行為只是剛好他職業是公務員。
接下來考慮這些違法行為與公務員的職業是否有關,(B)和(C)都是有關係的。
只有(D)恐嚇是跟公務員身份無關,但是他的資料來源,卻是因為他身為公務員身份取得。
反過來說:他不是公務員就無法取得資料,對誰恐嚇誰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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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706
39 刑法第 134 條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何種情形,甲依此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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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與乙都服務於某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甲聚餐酒後與乙因口角起爭執,毆傷乙
=>並非公務員犯罪皆屬於加重範圍,還要看他犯的罪是否跟其職務有關
若是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才屬於加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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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員警,侵占其於執行職務時扣押之物
依照 刑法第336條第1項,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犯 刑法第335條第1項 的侵占罪的話,成立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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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為檢察官,將自己承辦案件中屬偵查不公開之事項洩漏給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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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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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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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為派出所警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得知乙之行動電話號碼,而撥打電話恐嚇乙
=>與工作無關,而且違背道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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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848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職務收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9 條(違法徵收、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3 條(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不純粹瀆職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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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條(公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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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844
本題在考: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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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237

A) 酒後口角毆傷同事

  • 行為:聚會酒後口角,毆傷同事。這屬於普通傷害罪【3†L19-L25】。

  • 分析:此行為純屬私人恩怨,與其「刑警」職務無關,並未「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因此不適用本條加重規定【3†L19-L25】。

(B) 侵占職務上扣押之物

  • 行為:侵占自己執行職務時所扣押的物品。

  • 分析:此為《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其構成要件本身就包含「因公務上之身分」而持有。屬於第134條但書所稱「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因此不應再依本條加重其刑【4†L13-L16】。

(C) 洩漏偵查秘密

  • 行為:將偵查不公開事項洩漏給記者。

  • 分析:此為《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5†L5-L10】。該罪同樣為瀆職罪章中針對公務員洩密行為的特別規定,因此亦不符合第134條的適用要件。

(D) 利用職務得知電話恐嚇他人

  • 行為:利用職務上機會得知對方電話,進而撥打電話恐嚇。

  • 分析:此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遂行犯罪,完全符合刑法第134條的構成要件,應加重其刑

  •  總結

    此題的判斷核心在於:先確認行為人是否「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再確認所犯罪名是否已被瀆職罪章所涵蓋。 若答案是「是」與「否」的組合,即有本條加重之適用。根據上述分析,唯有(D)選項符合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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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42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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