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根據「消防法」之規定,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 亡者。其中,因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或撫卹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極重 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38 個基數 ②中度身心障礙者:18 個基數 ③輕度身心障礙者:8 個基數 ④死亡 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80 個基數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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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46), C(20), D(84), E(0) #3017212

詳解 (共 4 筆)

#5800273
消防法第 30 條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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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217
消防法 第 30 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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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15

委任第五職等

輕:8
中:18
重:36
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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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163
消防法第 30 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 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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