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根據「消防法」之規定,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
亡者。其中,因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或撫卹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極重 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38 個基數 ②中度身心障礙者:18 個基數 ③輕度身心障礙者:8 個基數 ④死亡 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80 個基數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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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46), C(20), D(84), E(0) #3017212
統計: A(54), B(746), C(20), D(84), E(0) #3017212
詳解 (共 4 筆)
#7415615
委任第五職等
輕:8
中:18
重:36
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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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163
消防法第 30 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
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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