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保險公司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有關集團內分/子公司之法定應訂事項,不
包括下列何者?
(A)全面性建立集團層次高風險客戶之共享資料庫
(B)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C)必要時,以集團層次要求國外分/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
(D)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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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5), B(729), C(1802), D(1609), E(0) #3021262
統計: A(8145), B(729), C(1802), D(1609), E(0) #3021262
詳解 (共 8 筆)
#5924794
一、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二、於有必要時,得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交易資訊,並應包括異常交易或活動之資訊及所為之分析;
三、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包括防範資料洩漏之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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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430
來自全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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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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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集團內部可以也應該分享資訊以管理風險,但法律「絕對不允許」集團在沒有特定風險控制目的下,直接「全面性地」建立一個所有分子公司都能自由查詢、存取的「高風險客戶共享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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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客戶的個人資料保護(個資法)與金融隱私權。即使客戶被某家子公司列為高風險,該資訊的分享也必須受到嚴格的「權限控管」與「目的性限制」,不能做成一個毫無防備、全面共享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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