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 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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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3), B(576), C(98), D(231), E(0) #2107951

詳解 (共 6 筆)

#5196210

2F: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0/1交屋後,發生地震震毀,則由甲(買受人)負擔風險,非乙(出賣人)負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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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949
民法373買賣危險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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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 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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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318
因為有訂定契約日期,10/1號交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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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774
請問 如果是在10/1交屋後,發生地震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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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646
  • ? (A) 正確:應由「乙」(賣方)負擔。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73 條前段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案中,雙方約定於 10 月 1 日交屋,但房屋在 9 月 21 日即因地震全毀。因為房屋尚未實際交付給買方甲,所以該房屋滅失的「危險」仍應由賣方乙自行負擔。乙無法交付房屋,甲也無須支付價金。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錯誤: 房屋尚未交屋,風險尚未移轉給買方甲。
  • ? (C) 錯誤: 天災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除特定政策法規或保險外,法律上危險負擔原則仍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劃分,政府不直接承擔私法上的物權滅失風險。
  • ? (D) 錯誤: 法律對此有明確的「交付移轉主義」規定,並非由雙方共同平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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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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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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