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
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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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3), B(576), C(98), D(231), E(0) #2107951
統計: A(2383), B(576), C(98), D(231), E(0) #2107951
詳解 (共 6 筆)
#5196210
2F: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10/1交屋後,發生地震震毀,則由甲(買受人)負擔風險,非乙(出賣人)負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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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646
- ? (A) 正確:應由「乙」(賣方)負擔。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73 條前段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案中,雙方約定於 10 月 1 日交屋,但房屋在 9 月 21 日即因地震全毀。因為房屋尚未實際交付給買方甲,所以該房屋滅失的「危險」仍應由賣方乙自行負擔。乙無法交付房屋,甲也無須支付價金。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錯誤: 房屋尚未交屋,風險尚未移轉給買方甲。
- ? (C) 錯誤: 天災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除特定政策法規或保險外,法律上危險負擔原則仍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劃分,政府不直接承擔私法上的物權滅失風險。
- ? (D) 錯誤: 法律對此有明確的「交付移轉主義」規定,並非由雙方共同平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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