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應經下列何種程序,方得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
(A)舉行公開辯論會
(B)大法官審查通過
(C)公告半年
(D)徵求公民連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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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15), C(3691), D(248), E(0) #699239
統計: A(78), B(315), C(3691), D(248), E(0) #699239
詳解 (共 4 筆)
#2565812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57
0
#5824787
公民連署支持➡️公投
4
0
#7431696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舉行公開辯論會:這是一般《公民投票法》中全國性公投(如第 15 條)可能涉及的宣導程序,但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明定的修憲法定必經要件。
- ❌ (b) 大法官審查通過: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的是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憲法解釋等案,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在交付人民投票前,並不需要先送交大法官審查通過。
- ❌ (d) 徵求公民連署支持:由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属于「機關提案」,當立法院通過修憲決議後即可直接進入公告程序,不需要像一般公民「創制、複決」那樣去募集公民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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