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道路上的雙黃實線,其性質為何?
(A)行政指導
(B)法規命令
(C)一般處分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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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54), C(1501), D(501), E(0) #3010176
統計: A(138), B(554), C(1501), D(501), E(0) #3010176
詳解 (共 5 筆)
#5950766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乃屬依一般性之特徵可得確定受規制之相對人(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一般處分,此為本院一貫之見解(97年度裁字第4905號、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定、105年度判字第17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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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112
(C) 一般處分:指行政機關劃設的標線(如雙黃線、紅線、禁止左轉標誌等),雖然對對象不特定(所有經過該路段的人),但規範的情況是特定且可得確定(特定空間/路段),因此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對物之行政處分」或「對人的一般處分」**。
(A) 行政指導:不具法律強制力(例如勸導少吃油炸)。
(B) 法規命令:針對不特定人與不特定事項的抽象規範(如交通安全規則條文)。
(D)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內部規範(如考績處理要點),不直接規範一般民眾。
路上的標線(紅線、雙黃線、標誌):畫在路上管一般民眾,實務上統一屬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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