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所得稅法將軍人、國小教師原本免繳所得稅之規定,改為有所得即應繳稅,屬於憲法平等原則對何國 家機關的拘束?
(A)對監察院之拘束
(B)對司法院之拘束
(C)對行政院之拘束
(D)對立法院之拘束
統計: A(72), B(65), C(985), D(1458), E(0) #3462173
詳解 (共 5 筆)
關鍵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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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決定「免稅或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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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的制定與修正,屬於 「立法權」範疇(由立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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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涉及「法律修改免稅規定」,因此主要拘束的是 「立法機關」(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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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原則(第7條)拘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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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拘束 所有國家機關(立法、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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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題問的是 「修改免稅規定」的行為,屬於 「立法行為」,故重點在 對立法院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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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司法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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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負責執行法律(如國稅局課稅),但 「是否免稅」的決定權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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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負責解釋法律及審查合憲性,但 「立法內容」本身受平等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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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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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負責彈劾、糾舉,與稅法制定無直接關係,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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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D) 對立法院之拘束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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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立法院) 在制定或修正法律時,必須符合 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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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人、國小教師從「免稅」改為「課稅」,涉及 「差別待遇是否合理」(釋字第745號解釋參照),這屬於 立法院的立法裁量權限,但必須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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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立法者無合理理由給予特定職業免稅優惠(或取消優惠),可能違反平等權,因此 憲法平等原則主要拘束的是「立法院」。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對立法院之拘束。
以下為本題的詳細法律解析與事實查核:
【核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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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院): 題目中提到「所得稅法將軍人、國小教師原本免繳所得稅之規定,改為有所得即應繳稅」。在台灣的憲政體制下,修改或制定「法律」(如所得稅法)屬於立法院的專屬職權(憲法第6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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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的適用: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此即「租稅法律主義」。哪些人要繳稅、哪些人可以免稅,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法律來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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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對立法權的拘束: 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僅拘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更首要拘束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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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在制定或修改法律(如所得稅法)時,必須評估其分類是否具有「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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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基於特定歷史背景與政策考量,給予軍人、國小教師免稅特權;隨後立法者認為該特權已不符當前社會的「租稅公平」(即平等原則之體現),因此透過修法將其改為「有所得即應繳稅」。這個修法裁量與衡平的過程,正是立法院在履行及落實憲法平等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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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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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監察院之拘束:監察院職司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不主管法律的制定與修改,亦非本題修法行為的直接受拘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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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司法院之拘束:司法院為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司法平等原則主要體現於「個案裁判之平等(相同案件相同處理)」,而非制定或修改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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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行政院之拘束:行政院雖具有法律案的「研擬與提出權」(提案權),且必須依法行政(行政平等原則、禁止差別待遇),但最終決定法律是否通過、如何條正的權限在於立法院。本題直接指明是「所得稅法」本身的修改,核心仍聚焦於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