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某公務人員已具備法定退休資格與條件,不料其所提出之退休申請,卻遭機關拒絕,復審亦未獲得救濟, 如果要提
起行政訴訟,應該選擇下列何種訴訟類型,最為有利?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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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434), C(457), D(5767), E(0) #329313
統計: A(587), B(434), C(457), D(5767), E(0) #329313
詳解 (共 7 筆)
#4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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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行政訴訟程序: | |
| 1.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 |
| 2. |
本例 A係依法申請退休而遭駁回,故A為保障自己依法申請退休的權利及享有退休金的財產權,應選擇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台北縣政府或教育部應准其退休之申請。同時,為確保退休金之領取,宜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給付退休金,以利後續台北縣政府不為給付時,強制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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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805
機關拒絕某公務人員申請退休,就是拒絕做退休的行政處分給該公務員
所以該公務員要提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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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290
選擇下列何種訴訟類型,最為有利?
當然是給他一個退休處分
才是對他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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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983
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訴訟要怎麼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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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777
機關拒絕不是處分?
為何不用先撤銷訴訟去撤銷處分
還是因為對於整體來說機關的拒絕只是無傷大雅的決定,
重點還是要請求他做成處分
所以才要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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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651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退休,遭機關拒絕(駁回申請),在經過復審救濟未果後,如何選擇最具實效性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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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處分之救濟: 機關拒絕公務人員的退休申請,該拒絕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拒絕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或公務人員)依法申請之案件遭機關駁回時,經救濟程序後,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作成准予退休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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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其他選項不利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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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銷訴訟: 雖然可以撤銷機關的拒絕處分,但撤銷後案件只是回到「機關尚未決定」的狀態,公務人員仍無法直接取得准予退休的處分,缺乏救濟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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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般給付訴訟: 適用於機關給付財產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財產、事實行為。由於退休資格的認定必須先透過行政處分來確立,因此無法跳過處分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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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確認訴訟: 屬於補充性的訴訟類型,在可以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的情況下,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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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選擇課予義務訴訟最能直接達到讓機關作成准予退休處分的最終目的,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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