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為達成行政上目的而採取私法形態的行為
(B) 完全不受公法之規制
(C) 中油公司為其典型案例
(D) 仍須遵守憲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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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932), C(62), D(23), E(0) #3399601
統計: A(76), B(3932), C(62), D(23), E(0) #3399601
詳解 (共 4 筆)
#7472410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
指國家或行政機關不站在統治者的「高權地位」,而是處於與一般私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採取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的手段,來達成行政任務或輔助行政運作的行為。
行政機關在從事私經濟行為時,仍然具有公權力主體的本質,因此仍須受到「公法上基本原則」的牽制(即所謂的「雙階理論」或「國庫行為的公法羈束性」),例如必須遵守平等原則(不得無故拒絕特定國民的締約請求)以及比例原則。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營事業。國家透過設立國營事業公司並依商業模式營運來提供民生物資(給付行政),是私經濟行政中最典型的「私法組織型態」案例。
行政機關不論採取公法或私法形式,仍須遵守憲法基本原則(如: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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