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請問 A 公司燃燒天然氣鍋爐產生蒸氣以供場外廠商使用,請問這是屬於何種
類別排放?
(A)類別 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B)類別 2 來自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量;
(C)類別 3 來自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
(D)類別 4 來自組織使用的產
品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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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8), B(317), C(71), D(263), E(0) #3271441
統計: A(2018), B(317), C(71), D(263), E(0) #3271441
詳解 (共 4 筆)
#6184506
由組織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和設備所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燃燒化石燃料(如天然氣、煤、石油)產生的排放,車輛運行產生的排放,製程排放及逃逸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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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456
解析說明:
根據 ISO 14064-1:2018 的排放來源分類,劃分的核心原則在於「燃料燃燒行為發生的地點與設備所有權/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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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直接排放。在本題中,A 公司是在自己的廠區內操作屬於 A 公司控制的天然氣鍋爐進行固定燃燒,雖然產生的蒸氣最終賣給或供給場外廠商使用,但燃燒天然氣釋放 GHG 的物理行為發生在 A 公司內部,因此對 A 公司而言屬於 類別 1 直接排放(固定燃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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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類別 2(來自輸入能源之間接排放):是指組織向外部購買/輸入電力、蒸氣、加熱或冷卻等能源並在廠內使用時所產生的排放。(若換成場外廠商的角度來看,他們向 A 公司購買蒸氣使用,該蒸氣對該場外廠商而言才是「類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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