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除消費者保護團體外,何者亦得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
(A)消費者
(B)消費者保護官
(C)檢察官
(D)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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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938), C(136), D(147), E(0) #1513613
統計: A(114), B(938), C(136), D(147), E(0) #1513613
詳解 (共 3 筆)
#3605532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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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37
根據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 ⭕ (b) 消費者保護官:為法定的訴訟主體,此類訴訟在法律上稱為「不作為訴訟」,且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此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 ❌ (a) 消費者:個別消費者並非消保法第 53 條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的主體,消費者通常是提起個人的損害賠償訴訟。
- ❌ (c) 檢察官:檢察官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與起訴,不屬於消保法第 53 條規定的不作為訴訟提起人。
- ❌ (d) 地方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在企業違法時是依行政程序進行調查或處以行政罰鍰(如停業處分),而非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的不作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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