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之自白,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為相同的概念
(C)告訴人經改列證人到庭具結之證言,得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
(D)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以能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
統計: A(108), B(690), C(3894), D(889), E(0) #3048829
詳解 (共 9 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在自訴程序中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告訴人,並非當事人,因此可以成為證人。一旦成為證人,就負有證人的三種義務(到場義務、陳述義務、具結義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3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C0010001&FLNO=156&ty=J
https://lawplayer.tw/blog/p/undertaking
具結是什麼意思?「掛保證」的意思,在刑事及民事訴訟中,都設有「具結」的相關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保證自己的陳述為真,如有虛假則願受偽證罪的處罰 。 誰應該具結?只要身份是證人或鑑定人,依照刑事訴訟法§186,原則上都應具結,前者的節文擔保自己的陳述皆誠實、不會隱匿、修飾、增加或減少案情,後者則擔保鑑定過程公正客觀。 有兩種例外情況,即便屬於前述兩者的身份也不需具結:
具結簽名後有哪些效力?不管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證人一旦具結(不論具結是在陳述前或陳述後),就負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說謊、不實陳述,可能會構成刑法§168 的偽證罪,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1 證人應命具結。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被告之自白,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此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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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自白補強法則。為避免單憑被告自白即入人於罪,防止虛偽自白及偵查機關不當取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明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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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此即「自白補強法則」,要求自白必須有「補強證據」相互印證,始得作為論罪基礎,藉以降低誤判風險。
❌ (B) 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為相同的概念
此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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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指證據得否被允許於法庭上提出、作為裁判基礎的「資格」。例如自白須出於任意性(非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始具證據能力。若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則根本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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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於證明待證事實所具有的「價值」或「可信程度」。法院判斷自白的證明力時,應綜合考量其與其他證據是否相符、被告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精神狀態等一切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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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概念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 (C) 告訴人經改列證人到庭具結之證言,得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
此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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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證言之適格性:告訴人經改列為證人,在具結(以書面保證其證言真實,否則願受偽證罪處罰)後所為之證言,其性質已屬於被告本人供述以外的獨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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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證據之功能:補強證據是指「除被告或共犯自白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此證據可以是人證(如告訴人證詞)、物證或書證。告訴人證言若經具結,即符合此定義,得用以補強被告的自白。
❌ (D) 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以能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
此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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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補強證據的範圍,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其目的僅在於擔保被告自白本身之真實性,而非重新獨立證明整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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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補強證據僅需證明自白之主要部分與事實相符,即足以作為被告有罪的佐證。只要能依該補強證據與自白相互利用,使犯罪事實獲致確信,即為已足。
? 總結
關於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題目中僅(C)之觀點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範意旨及實務見解相符。被告自白需有補強證據佐證,而告訴人經改列證人並具結後之證言,可作為補強證據之一。
若對於「自白補強證據」與「共同被告自白補強」的實務認定標準,還有不清楚的地方,隨時可以再提出討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