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大學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於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內,就其內部組織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
(B)大學得自行制定章則,對成績未達一定標準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
(C)大學對學生所為處分若未剝奪其學生身分,行政法院必須尊重大學自治而不應受理救濟
(D)大學就入學資格條件所訂定之自治規章,在不違背自治權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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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51), C(3007), D(216), E(0) #3151951

詳解 (共 3 筆)

#5999111

(C) 大學對學生所為處分若未剝奪其學生身分,行政法院必須尊重大學自治而不應受理救濟→大學對學生所為處分不一定要剝奪其學生身分始得行使行政救濟,只要有侵害受教育權之疑慮,即得行使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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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學對學生所為處分若未剝奪其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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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563
答案解析
  • ❌ (C) 錯誤(本題答案): 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曾認為只有「退學或類此處分(改變學生身分)」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全面打破這個限制。現在只要大學生的權利受到學校處分侵害(例如:不服記過、申誡、選課受限等,即使未被剝奪學生身分),皆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不能以「未剝奪學生身分」為由拒絕受理,而是應在受理後,於實質審查時對大學的專業判斷予以適度尊重。
  • ⭕ (A) 正確: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解釋],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於教學研究相關之範疇內,就其內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例如:國家立法強制大學必須設置軍訓室即屬違憲)。
  • ⭕ (B) 正確: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為了實現大學教育的宗旨,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是大學的權責。大學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對成績未達一定標準(如雙二一、碩士資格考未過)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於大學自治之範疇
  • ⭕ (C) 正確: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大學自治的事項範圍包括「入學資格」在內。大學為了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只要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以自治規章訂定入學條件,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國考必背:學生救濟權演進(三大釋字里程碑)
在行政法與憲法考題中,學生身分與訴訟權的演變是超級核心重點:
  1. 釋字第 382 號(舊時代):只有被退學、開除(改變學生身分)才能告學校。
  2. 釋字第 684 號(大學放寬):大學生只要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言論自由)受侵害,即使沒被退學也可以告學校。
  3. 釋字第 784 號(現行法:全面保障)各級學校學生(含中小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均得提起不服學校處分的行政訴訟,徹底揚棄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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