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竊取乙的電腦一臺,後來發現該電腦機型老舊功能不佳,遂將該電腦丟棄水溝,導致該電腦損壞無法使用。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藕盗罪、損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竊盜罪、毀損罪,想像競合犯
(C)甲僅成立竊盗罪
(D)甲僅成立毀損罪
(A)甲成立藕盗罪、損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竊盜罪、毀損罪,想像競合犯
(C)甲僅成立竊盗罪
(D)甲僅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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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111), C(1097), D(23), E(0) #2678018
統計: A(229), B(111), C(1097), D(23), E(0) #2678018
詳解 (共 6 筆)
#4889215
與罰的後行為(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此行為是不罰後行為 後面行為 是必然的會做的屬不罰 與一行為想像競合乃有不同 故只罰前行為 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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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76
解題關鍵:不罰後行為(不可罰之後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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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罪成立:甲偷竊電腦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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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行為之性質:甲偷得電腦後將其丟棄致毀損,屬於犯罪完成後對贓物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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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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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保障的法益(乙對電腦的所有權)在竊取完成時就已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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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將贓物丟棄或毀損,並未另外增加或侵害新的法益(被害人同樣是乙,法益同樣是該電腦的所有權),此處分贓物的行為屬於「不罰後行為」(或稱不可罰之後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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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後續的毀損行為被前階段的竊盜罪所吸收,不另論毀損罪,甲僅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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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70
不罰之後行為(共罰的事後行為)
在刑法評價上,當行為人完成了一個犯罪(主行為)後,為了確保犯罪利益或處分犯罪所得,而後續又做出了另一個符合其他罪名構成要件的行為(後行為),如果該後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或是其侵害程度已包含在主行為的評價中,就不再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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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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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行為: 甲竊取乙的電腦(侵害乙的財產所有權,成立竊盜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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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行為: 甲將電腦丟棄導致損壞(看似符合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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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判斷: 當甲偷走電腦的那一刻,乙對該電腦的所有權法益已經完全被侵害了。甲後續不論是拿去用、賣掉還是丟掉,都只是他在行使「事實上的處分權」。這行為並沒有對乙產生「額外的、新的法益侵害」,因為乙的財產權在被偷時就已經歸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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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038
請問本例為何不能論「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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