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承攬乙自宅之建設工程,卻因一時疏忽而將他宅的廁所磁磚,誤為乙所指定者,試 問,以下選項中,乙不可能對甲主張何項請求權?
(A)解除契約權
(B)撤銷契約權
(C)修補請求權
(D)減少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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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976), C(46), D(79), E(0) #2084519

詳解 (共 4 筆)

#4003036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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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411

撤銷 — 行為作出時,就同時存在瑕疵(業已生效,溯及自始無效)

解除 — 一時性發生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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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397
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
(共 2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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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714
  • 什麼是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甲負責蓋乙的房子,卻因為疏忽貼錯磁磚,這在法律上屬於工作有瑕疵(未具備約定之品質)。民法針對承攬瑕疵給予定作人(乙)一套特別的救濟制度:
    • (C) 修補請求權:依民法第 493 條,乙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把貼錯的磁磚拆掉,重新換成正確的。
    • (D) 減少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 494 條,如果甲拒絕修補、或沒辦法修補,乙可以要求扣減部分工程款。
    • (A) 解除契約權:同樣依民法第 494 條,如果瑕疵非常重大,甚至到了不能居住或不符契約目的的程度,乙可以主張解除整個合約(但要注意,如果該工程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為了避免社會經濟浪費,除非達到不能達契約目的之程度,否則解除權會受到限制;不過在法律選項中,解除契約仍是承攬制度內「可能」主張的權利)。
  • 為什麼「撤銷契約權」不可能主張?(本題關鍵)
    • 所謂的「撤銷契約」,通常是指在訂約的當下,因為「被詐欺、被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才能主張。
    • 本題中,甲乙兩人在簽約時的想法完全一致(乙指定 A 磁磚,甲也同意貼 A 磁磚),契約成立時並沒有任何錯誤或欺瞞
    • 甲是在「履行合約時」因為一時疏忽(過失)才貼錯。這屬於「履約階段的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問題,而不是「締約階段的意思表示錯誤」
    • 此外,如果是甲自己疏忽貼錯,這是甲自己有過失,甲自己不能主張撤銷;而對乙來說,乙自始至終都沒有認知錯誤。因此,乙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去主張「撤銷」這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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