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B)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C)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D)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統計: A(8), B(2), C(97), D(0), E(0) #3482814
詳解 (共 3 筆)
一、爭點
(一)燈具原為乙所有,甲擅自拆下後裝於丙之自行車上,是否構成民法上之「附合」?
(二)若未構成附合,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燈具?
二、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812條第1項: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二)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三、涵攝
(一)燈具是否因動產附合,而由丙取得所有權?
⒈動產附合於他動產而發生所有權變動,須符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依實務見解,若該動產不經毀損即可輕易分離,且分離後不影響其經濟價值者,即不構成附合(參照102年度上易字第127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判決)。
⒉本題中,自行車燈具通常以夾具或螺絲固定,可徒手或使用工具拆卸,且拆卸後燈具仍可獨立使用,自非B車之重要成分,不生附合之效力。因此,丙未因附合而取得燈具所有權,選項(A)錯誤。
(二)丙得否依善意取得燈具所有權?
前提要件為甲,丙間具讓與合意,甲為無權處分,丙未知悉甲之行為,本題並無甲與丙間之讓與合意,丙自無從善意取得,乙仍為燈具所有權人。
(三)甲是否因加工取得丙自行車所有權?
加工係指對他人之動產施加勞務,使其成為新物,民法第814條可參。甲僅將燈具裝上丙之自行車,並未使自行車本體發生質變或成為新物,且燈具價值遠低於自行車,甲顯無從因此取得自行車所有權,選項(B)錯誤。
(四)乙得否請求丙返還燈具?
燈具所有權仍屬乙,乙為所有權人,丙無法律上原因占有該燈具,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返還燈具(參照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因此,選項(C)正確。
(五)乙、丙是否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
燈具未附合,且B自行車原為丙所有,並無與乙發生共有關係之法律原因,選項(D)錯誤。
四、結論
正確答案為 (C) ,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