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之訴願類型?
(A)對於負擔處分之撤銷訴願
(B)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之訴願
(C)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
(D)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8), B(1231), C(4739), D(386), E(0) #3126948
統計: A(448), B(1231), C(4739), D(386), E(0) #3126948
詳解 (共 10 筆)
#5902326
我國訴願類型只有撤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願。
自參行訴§4、§5、§6、§8。
161
0
#5954707
確認之訴沒有訴願前置主義
先行程序為「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程序法113)
先行程序為「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行政程序法113)
86
0
#6146456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4
0
#7501124
- (C) 確認已失效處分為違法之訴願(非合法類型,本題答案):
- 當行政處分已經因時間過期、目的完成或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實務與學說均認為,由於該處分已不復存在,現行《訴願法》並沒有設計「確認訴願」的類型供民眾提起。
- ? 如何救濟?:如果人民對已失效的處分仍有爭執(例如為了之後要打國家賠償),必須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而不能、也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 其他選項皆屬合法訴願類型的原因:
- (A) 撤銷訴願:依《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願(不論該處分是課予負擔或授益處分)。
- (B) 自治團體提起訴願:地方自治團體(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如果認為上級監督機關(如行政院、中央部會)的行政處分侵害了其「地方自治權」,在法律上具有訴願主體適格,可以依法提起訴願以維護自治權。
- (D)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ㅤㅤ
0
0
#6234556
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以及交通裁決之訴,是「不用經過訴願」的,自然就不會有「確認已失效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願」這種東西,亦不會有「一般給付訴願、交通裁決訴願」這種來騙人的答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