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丙三人共同創作一部小說,該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由各該共同著作人均分。倘若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該如何處理?
(A)由乙丙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
(B)公共所有
(C)依民法取得時效規定辦理
(D)依民法無主物先占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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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4), B(807), C(116), D(27), E(0) #184148
統計: A(5104), B(807), C(116), D(27), E(0) #184148
詳解 (共 4 筆)
#3927153
41 甲、乙、丙三人共同創作一部小說,該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由各該共同著作人均分。倘若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該如何處理?
(A)由乙丙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
分別共有 - 該共同著作之應有部分,由各該共同著作人均分。
(B)公共所有
非屬未分割應有部分之狀態 (C)依民法取得時效規定辦理
絕對拋棄 (D)依民法無主物先占法理處置.
非無主物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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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796
- ⭕ (A)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40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因此,當甲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會由剩下的共同著作人乙、丙兩人,按照他們原本的應有部分比例進行分配與分享。 - ❌ (B) 錯誤:
公共所有(即進入公共領域)是指著作財產權因保護期屆滿或無人繼承、承受而歸屬於全體公眾自由利用的狀態。在本題中,由於仍有其他共同著作人(乙和丙)存在,故其權利會直接歸屬於其他共同著作人,而不會變成公共所有。 - ❌ (C) 錯誤:
民法的「取得時效」是指非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在法定期間內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動產或不動產,從而取得所有權的制度。著作權屬於無體財產權,權利變動直接適用著作權法之特別規定,並不適用民法物權的取得時效規定。 - ❌ (D) 錯誤:
民法的「無主物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理。著作權是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並非民法上的物(動產),且著作權法對拋棄已有特別的歸屬規定,因此不適用無主物先占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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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02
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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