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被告在場權之保障,下列訴訟程序何者違反規定?
(A)一審法院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被告因與告訴人吵架,自認受辱而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離庭,法院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B)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 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C)二審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但被告選擇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證人明確表明被告在場會妨礙其自由陳述,審判長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得命被告暫時退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 B(409), C(117), D(35), E(0) #3506028
統計: A(191), B(409), C(117), D(35), E(0) #3506028
詳解 (共 5 筆)
#7418787
(B) 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受命法官為了節省開庭時間,就自己在辦公室勘驗現場光碟,並製成勘驗筆錄, 但為保障被告之陳述權,故於審判庭中提示勘驗筆錄給被告表示意見
ㅤㅤ
214第2項:「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ㅤㅤ
而審判中法官,依照最高法院89台上1765判決:
「法院實施勘驗,就勘驗之日、時及處所,除有急迫情形外,應通知依法得在場之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同法第15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事實審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方法及程序,旨在使當事人及辯護人能及時到場,必要之陳述及辯護,俾勘驗結果得以昭公信。」
ㅤㅤ
17
0
#7091984
其實刑事訴訟法早就預料到這種突發狀況。第305條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換句話說,被告審判時到庭但是保持沉默、不發一語,或是被告在審判開庭到一半自行落跑,並不會影響程序進行。法官一樣可以繼續進行審判。
12
0
#7461855
B:雖然個人覺得這個選項本身可能涉及晚近實務見解,在當事人不爭執證物同一性的時候,是可以用替代物(法官做的勘驗筆錄),當作審判上證據調查的對象,而不用在庭上提示實物,也就是影片本身。在審判上還是對筆錄這一個證物進行證據調查,因此是合法的。
但考量到,這種狀況大多是用於犯罪現場難以實際到達,或者難以在庭外勘驗的狀況,才會就影音等替代物在庭上進行勘驗。這跟本案這種「嫌看影片麻煩,所以用筆錄當證據」的情況還是有點差異。
總之,就理解成B 選項就是按照勘驗的法條去跑,然後因為沒有通知到場,因此違法,就這麼簡單。
C:關於刑事判決,被告要不要到場?他如果不到場,要不要把他拘提過來?如果他來了卻裝死,能不能直接判決的整理
一審被告一定要到庭,不到庭你也得把他拘過來,除非是判無罪或有期徒刑以下之輕判,否則會構成上訴三審的當然違背法令。
但是到庭以後,被告不說話還是可以判;而到了二審,直接有特別規定,被告不到庭也可以判。
第 294 條
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