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消防法」規定,違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裁處? 依據消防法14-1條及41-1條
(A)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B)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C)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D)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 B(208), C(1063), D(232), E(0) #644263
統計: A(184), B(208), C(1063), D(232), E(0) #644263
詳解 (共 4 筆)
#1088508
3–15萬:火焰、火花、火星
38
0
#5054546
補充: 若 規避 妨礙 拒絕檢查 罰 1-5萬
11
0
#738032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