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據建築法第69條的規定,此建築物在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且規定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時,即應將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A)1.5公尺(B)1.8公尺(C)2公尺(D)2.2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