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登記機關受理複大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何者為非?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B)依法不應受理。
(C)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D)屆期未補一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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