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若甲不服裁罰,應
向下列何者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A)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庭
(C)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交通事件庭
(D)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244), C(418), D(2167), E(0) #2515952
統計: A(82), B(244), C(418), D(2167), E(0) #2515952
詳解 (共 6 筆)
#5592291
●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事件救濟流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對於交通事件訴訟程序,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規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From: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後還有內容,這裡僅提供部分內容,有興趣的提供大家參考~
35
0
#7450787
- ? (d)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正確答案
依據本題出題時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舊制),不服交通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甲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應向其管轄的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 ❌ (a)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錯誤
交通裁決本質上屬於公法爭議(行政處分),民事庭負責審理的是私法上的財產或身分糾紛,並無管轄權。 - ❌ (b)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庭 —— 錯誤
舊制下的簡易訴訟程序(例如50萬元以下之財產爭議等)才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當時設有專章,首審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非高等行政法院的簡易庭。 - ❌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交通事件庭 —— 錯誤
高等行政法院當時並無設立專門的「交通事件庭」負責第一審救濟,此選項為干擾項。
⚖️ 法律重要延伸補充(2023年10月新制上路)
本題為過往國家考試的歷屆試題,但台灣的行政訴訟制度已於2023年10月1日實施重大變革。
若依現行最新法規來看:
若依現行最新法規來看:
- 全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已全數裁撤。
- 改由改制後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全面接手管轄。
- 舊法第237條之2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在現行法中已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