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 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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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196), C(107), D(80), E(0) #4002734

詳解 (共 7 筆)

#7478251

這題答案是 A:撤銷訴訟。

這題就是你前面整理的 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的典型考法。重點在於區分:

外籍配偶乙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本國籍配偶甲又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一、為什麼甲是「撤銷訴訟」?

題目設定:

甲:本國籍
乙:外國籍
乙向外交主管機關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否准
甲想替自己的婚姻生活尋求行政救濟。

外交主管機關的「拒發簽證」已經是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不利行政處分。

甲雖然受到影響,但關鍵是:

甲不是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申請簽證的直接申請權人。

因此甲沒有:

「請求行政機關核發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所以甲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拒發乙簽證會直接影響甲與乙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因此甲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所以甲可以:

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對拒發簽證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四個選項怎麼判斷?

✅ A 撤銷訴訟

正確。

甲主張:

「外交主管機關拒發我配偶乙簽證的行政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因此是: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最大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

人民有公法上請求權 → 行政機關拒絕作成行政處分 → 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但是甲不是簽證申請人。

所以甲:

沒有要求外交主管機關「核發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注意:

乙本人和甲本人的訴訟資格不能混在一起。

❌ C 確認訴訟

本題已經存在一個:

拒發簽證的行政處分

甲要爭執的是這個行政處分違法,因此應採撤銷訴訟,而不是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為:

一定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

例如:

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本題並不是這種情形。

⭐ 這題一定要記的「甲、乙二人比較」

人 身分 是否有簽證申請權 救濟方式
乙 外國籍配偶 ✅ 有 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含課予義務訴訟
甲 本國籍配偶 ❌ 無簽證申請權 撤銷訴訟

? 國考口訣

外配乙 → 自己申請被拒 → 可請求「給我簽證」→ 課予義務訴訟
本配甲 → 不是申請權人 → 不能要求「給乙簽證」→ 只能以利害關係人撤銷拒發處分

因此本題:

答案:A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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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撤銷訴訟 ⭕ 這題是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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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533
111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ㅤㅤ
本國(籍)配偶尚非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故依法尚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然而有關機關之拒發簽證予其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之上開憲法上權利而言,自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之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自非不得對之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其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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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508
題目白話文:台灣人甲,跟外國人乙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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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928

這題是依憲法法庭相關裁判對「外國人依親居留」案件的特別救濟見解來考,不能單純套用「申請被否准=課予義務訴訟」的公式。

為什麼是 A「撤銷訴訟」?

題目是:

本國籍甲 + 外國籍乙為夫妻
乙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外交主管機關否准
甲欲提起行政救濟

這裡最重要的是:

甲不是簽證申請人,乙才是。

甲是因為配偶乙遭拒發依親居留簽證,而自己的家庭生活、婚姻關係受到影響,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而甲要爭執的對象是:

外交主管機關「否准乙申請」的行政處分

所以甲提起的是:

撤銷訴訟

也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否准處分。

為什麼不是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本題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一般來說:

「我申請 → 機關駁回 → 我要求機關重新作成准許處分」

確實很容易想到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本題是:

甲不是原申請人,甲是利害關係人。

甲並不是請求行政機關對「甲的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爭執對乙所作成的否准處分。

因此依本題所依據的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 這題要這樣記

不要只看到:

「申請被否准」→ 課予義務

還要先問:

「誰提告?誰是原處分相對人?」

本題:

乙 → 申請人、處分相對人
甲 → 利害關係人

甲要爭執的是對乙作成的否准處分:

甲(利害關係人) → 撤銷否准處分 → 撤銷訴訟

✅ 答案:A 撤銷訴訟

這題確實是很典型的「課予義務訴訟 vs. 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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