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國籍之甲與外國籍之乙為夫妻,乙向我國外交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否准,依憲法法庭裁判 意旨,甲若欲提起行政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411), B(196), C(107), D(80), E(0) #4002734
詳解 (共 7 筆)
這題答案是 A:撤銷訴訟。
這題就是你前面整理的 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的典型考法。重點在於區分:
外籍配偶乙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本國籍配偶甲又可以提起什麼訴訟?
一、為什麼甲是「撤銷訴訟」?
題目設定:
甲:本國籍
乙:外國籍
乙向外交主管機關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否准
甲想替自己的婚姻生活尋求行政救濟。
外交主管機關的「拒發簽證」已經是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不利行政處分。
甲雖然受到影響,但關鍵是:
甲不是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申請簽證的直接申請權人。
因此甲沒有:
「請求行政機關核發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所以甲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拒發乙簽證會直接影響甲與乙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因此甲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所以甲可以:
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對拒發簽證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四個選項怎麼判斷?
✅ A 撤銷訴訟
正確。
甲主張:
「外交主管機關拒發我配偶乙簽證的行政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因此是: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最大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
人民有公法上請求權 → 行政機關拒絕作成行政處分 → 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但是甲不是簽證申請人。
所以甲:
沒有要求外交主管機關「核發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注意:
乙本人和甲本人的訴訟資格不能混在一起。
❌ C 確認訴訟
本題已經存在一個:
拒發簽證的行政處分
甲要爭執的是這個行政處分違法,因此應採撤銷訴訟,而不是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為:
一定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
例如:
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本題並不是這種情形。
⭐ 這題一定要記的「甲、乙二人比較」
| 人 | 身分 | 是否有簽證申請權 | 救濟方式 |
|---|---|---|---|
| 乙 | 外國籍配偶 | ✅ 有 | 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含課予義務訴訟 |
| 甲 | 本國籍配偶 | ❌ 無簽證申請權 | 撤銷訴訟 |
? 國考口訣
外配乙 → 自己申請被拒 → 可請求「給我簽證」→ 課予義務訴訟
本配甲 → 不是申請權人 → 不能要求「給乙簽證」→ 只能以利害關係人撤銷拒發處分
因此本題:
答案:A 撤銷訴訟
這題是依憲法法庭相關裁判對「外國人依親居留」案件的特別救濟見解來考,不能單純套用「申請被否准=課予義務訴訟」的公式。
為什麼是 A「撤銷訴訟」?
題目是:
本國籍甲 + 外國籍乙為夫妻
乙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遭外交主管機關否准
甲欲提起行政救濟
這裡最重要的是:
甲不是簽證申請人,乙才是。
甲是因為配偶乙遭拒發依親居留簽證,而自己的家庭生活、婚姻關係受到影響,因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而甲要爭執的對象是:
外交主管機關「否准乙申請」的行政處分
所以甲提起的是:
撤銷訴訟
也就是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否准處分。
為什麼不是 B 課予義務訴訟?
這是本題最容易掉入的陷阱。
一般來說:
「我申請 → 機關駁回 → 我要求機關重新作成准許處分」
確實很容易想到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本題是:
甲不是原申請人,甲是利害關係人。
甲並不是請求行政機關對「甲的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爭執對乙所作成的否准處分。
因此依本題所依據的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甲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 這題要這樣記
不要只看到:
「申請被否准」→ 課予義務
還要先問:
「誰提告?誰是原處分相對人?」
本題:
乙 → 申請人、處分相對人
甲 → 利害關係人
甲要爭執的是對乙作成的否准處分:
甲(利害關係人) → 撤銷否准處分 → 撤銷訴訟
✅ 答案:A 撤銷訴訟
這題確實是很典型的「課予義務訴訟 vs. 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