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包括:
(A)滯納金
(B)怠金
(C)代金
(D)代履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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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460), C(2819), D(371), E(0) #3214276
統計: A(419), B(460), C(2819), D(371), E(0) #3214276
詳解 (共 9 筆)
#606390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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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045
「代金」是一種涉及法律義務的特別公課,此種特別公課是國家於法律設定一定之義務,當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時,對其課徵金錢,用以挹注處理相關問題之費用支出。
此種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論義務人對於未履行義務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可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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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281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942 號
按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已限縮至標得政府採購案之一定規模廠商於履約期間內須足額僱用原住民,就干涉法益程面觀之,其影響程度已屬最小;又原住民就業代金目的乃透過課予達一定規模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公法上義務,手段上係以代金繳納取代未足額僱用原住民之法律效果,並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代金之計算基準,因此判斷上並未抵觸憲法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次按原住民就業C代金係涉及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此一特別公課,以有法律義務之違反為成立之前提,不問違章行為之故意過失。
蓋特別公課之性質究與行政罰有別,無涉可責性或歸責性,故僅需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違反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義務而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應繳納就業代金。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A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B怠金。
三、D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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