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不屬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
(A) 6 歲可健走之幼童
(B)患有精神疾病之人
(C)睡眠中之成年人
(D)甫出生之嬰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455), C(1207), D(4431), E(0) #2436101
統計: A(96), B(455), C(1207), D(4431), E(0) #2436101
詳解 (共 10 筆)
#4226248
應限於自然人,不含無行動能力人
161
2
#4684170
本罪行為客體是具備行動意思與行動能力之人
另外,本罪客體之自然人不以受害時為清醒為必要,只要該行為客體具有活動的可能性即為已足。
AB均為具備行動能力之人
C,被害客體仍有潛在的自由,故可成立本罪。(亦有認為未清醒之前都是成立未遂
D小嬰兒沒有活動能力,才剛出生連爬都不會,沒有辦法想像他的自由能被外在限制,非為本罪客體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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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690
應限於自然人,不含無行動能力人
現實自由說:需被害人現實上自由受限制,熟睡不算
現實自由說:需被害人現實上自由受限制,熟睡不算
(那這樣其實C也算在答案內)
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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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538993
AB採現實自由說
C採潛在自由說
這題只能靠相對正確去判斷了
D完全正確、C不一定!
24
0
#4523878
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
key===>行動自由!!~ 再參照最佳見解的說法....
應該可以為樓上解答
睡眠中的+.....((成年人))=睡醒了還是可以自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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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188
(C)選項有爭議,只能選最正確的(D)
2
0
#745990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他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人的「行動自由」(即身體移動、變更位置的自由)。
刑法學理與實務見解認為,要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該被害人必須具備「潛在的行動自由」(或稱潛在的移動意思與能力)。也就是說,此人在本質上必須是「只要他想走,就有能力走(或有意思想移動)」的人。
❌ 選項分析(為何正確/錯誤)
- ? (D) 甫出生之嬰兒(正確答案):
- 原因:剛出生的嬰兒在生理上完全不具備自主移動身體、變更位置的能力,本身即缺乏「行動自由」的基礎。如果將嬰兒抱走或關在房間內,由於他本來就無法自行離開,因此不屬於私行拘禁罪的客體,而會成立刑法第 241 條的「略誘罪」或第 240 條的「和誘罪」。
- ? (A) 6 歲可健走之幼童(錯誤選項):
- 原因:6 歲的幼童已經具備行走、跑跳等自主移動身體的能力。若將其鎖在房間內(例如保母不當管教),會實質剝奪他本來可以隨意走動的自由,因此屬於本罪的行為客體。
- ? (B) 患有精神疾病之人(錯誤選項):
- 原因:精神疾病患者不論其意思能力是否受損,只要其生理上仍具備移動身體、行走變更位置的能力,就依然享有行動自由,因此屬於本罪的行為客體。
- ? (C) 睡眠中之成年人(錯誤選項):
- 原因:成年人在睡眠中雖然暫時沒有移動的意思,但他具備「潛在的行動自由」。如果趁其熟睡時將房門反鎖,等他醒來時就會發現行動自由遭到剝奪,此種情形同樣屬於本罪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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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856
我是用"有沒有辦法說不要"來判斷
AB無爭議,都會表達不願意
C我覺得他被弄醒之後,可以說不要阿,總不可能別人在綁他了他還在熟睡吧
D嬰兒就是沒有表達意思的能力
AB無爭議,都會表達不願意
C我覺得他被弄醒之後,可以說不要阿,總不可能別人在綁他了他還在熟睡吧
D嬰兒就是沒有表達意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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